(2016年12月16日少数民族联谊会换届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少数民族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校少数民族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统战性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联系、团结全校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促进校园和谐、稳定和团结,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做好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工作。
(一)积极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配合党委统战部做好有关民族事务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切实增进民族团结。
(二)做好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少数民族教职工生活,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三)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少数民族教职工的积极性, 鼓励和发动他们积极为促进民族团结、科教兴国,构建和谐校园等作贡献。
(四)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组织、引导少数民族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民族文化艺术进校园、进社区,不断丰富师生员工的文化生活。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我校在职少数民族教职工, 承认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 本着自愿原则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反映各民族的意见和要求,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组织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协助开展民族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人选由统战部门推荐、协商产生。理事会的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本会工作报告;(4)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九条 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组成会长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主持会务工作。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会长会成员候选人由统战部门推荐、协商产生,并报党委主管领导。会长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会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可聘请名誉会长一名。
第十一条 本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沟通协调,使联谊会富有活力和凝聚力。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党委统战部等部门下拨活动经费。
(二)其他单位或部门、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实施, 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