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工作更加注重“法治思维”

作者:发布者:张庆强发布时间:2014-11-14浏览次数:15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此前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也指出,“民族团结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要求“顺应历史趋势,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实”,明确强调“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查制度与宪法实施”重大专项首席专家杨永纯教授认为,这些新表述体现了我们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转变。

  “以法治思维贯穿民族团结工作是中国民族治理政策体系的一次重要转型,也是法治价值在中国民族工作中的突出表现。但实现民族团结法治化仍需要建立全面统一、切实可行的民族团结法律制度体系,以便从大局视野破解民族事务治理领域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障碍,以积极稳妥的统筹能力凝聚共识,最终在民族事务领域实现良法善治。”杨永纯说。

  研究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难发现,现行宪法已经确认了“民族团结”的宪法地位。宪法明确提出国家有义务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个人有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条也提出国家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这就延续了“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宪法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宪法的规范目的,为民族团结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0年,新疆出台《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民族团结教育积极的立法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宪法已对民族团结教育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指引,但我国目前只有较少几部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族团结教育议题。其适用范围主要局限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域。

  杨永纯认为,将民族团结教育局限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有诸多不利:一方面,民族团结教育容易被曲解为只针对特定民族公民而引起误读;另一方面,在一些非民族地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还比较薄弱,不适应民族人口散居化和民族工作社会化的形势。

  民族团结法治化的一个关键领域是民族团结教育立法。在杨永纯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内民族团结教育面临更多外在挑战和自身困境,越来越迫切地需要整个体系化的教学改革。

  杨永纯认为,纵观我国民族事务工作的历史脉络,法治建设总体战略构成了民族工作改革的重要外部环境,而我国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复杂形势则是推动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内在动力。因此,急需在民族团结引导方面制定全面统一的激励制度,在民族共同发展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专门制度,在民族团结法律实施方面制定高效严密的监察督导制度,在民族权利保障方面制定层次丰富的倾斜性规章,并且要力求避免因法规功能分散、区域发展差别、规制层次模糊等造成的法治效能流失。

  “通过在顶层设计上强化民族工作的法治思维,可以就民族关系为各界人士构建一个科学规范的制度架构,为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各族群众依法维护民族团结提供行为规则和指导。”杨永纯说。

  杨永纯认为,通过法律来界定“民族”的含义非常必要,它是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杨永纯认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重点应该放在对青年的教育上。因为青年作为一种绵延性的代际力量,在维持改革秩序的稳定力量结构上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杨永纯说,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恐怖案件来看,“三股势力”往往是利用宗教极端主义的教义裹挟心智尚未成熟的年轻人,使其成为暴力恐怖事件的牺牲品。因此,推行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就是以宪法为核心建立全面统一、相互支撑的法律规章体系,创新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促进民族间的相互尊重和共同体认,将“各族一体、中华一家、各民族成员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价值目标,既让各民族在社会多元发展的时候保持个属特色,又能使国家在时代转型中拥有整体活力,从而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